| 一、 |
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在台蒙藏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要點適用於就讀國內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蒙藏學生。但各類在職進修者不得請領。 |
| 三、 |
本點之獎助包括助學金、獎學金及獎助金三種。 |
| 四、 |
助學金依各級學校規定應修之年限,無警告、小過、大過等紀錄得申請之。但軍公教人員子女不得請領。另低收入戶清寒學生助學金以全額學雜費金額補助。 |
| 五、 |
獎學金依各級學校規定應修之年限,無警告、小過、大過等紀錄,且學科成績合於左列標準者發給之:
1、就讀國民中學者,依一般學科總成績之原始分數,分四等級。
2、就讀高中職學校、五專前三年者,依一般學科總成績之原始分數,分四等級。
3、就讀大專院校、二專及三專、五專後二年者,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分四等級。
4、就讀研究所碩士者,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分四等級。
前項各款獎學金發給之等級如次(等級與金額詳如附表規定):
(1)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2)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或該學期排名全班前十五名(國民中學者除外)。
(3)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或該學期排名全班前十名(國民中學者除外)。
(4)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或該學期排名全班前五名(國民中學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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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凡在國內修碩、博士學位之蒙藏學生為撰寫論文得申請獎助金,其金額另定之。 |
| 七、 |
蒙藏學生應檢具已註冊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向本會申請各項獎助學金,低收入戶需檢具戶政機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與學雜費收據影本。 |
| 八、 |
各項獎助學金於每年三月底及十月底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