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顧問,以利蒙藏事務之研究及國內外業務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會顧問應就蒙藏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亦得協助本會聯繫及服務海外蒙藏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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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有相關蒙藏專業學識之學者、專家。
(二)具有相關蒙藏行政工作經驗者。
(三)認同本會施政,且在國內外社會或團體具有代表性地位
之蒙藏裔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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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會置顧問五人至七人,由委員長遴聘之 |
| 五、 |
本會顧問聘期為二年,期滿依本會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
| 六、 |
本會顧問於聘期中有不適任或言行不當情形,致有損本會聲譽者,本會得隨時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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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
顧問為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者,其支領顧問之兼職費總額
(含本機關及他機關之兼職),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切結同意 如超過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切結書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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