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辦理海外藏僧來台弘法改換簽證停留期限相關事宜
本會辦理海外藏僧來台弘法改換簽證停留期限相關事宜
本會為輔導國內藏傳佛學團體正向發展,協助解決海外藏僧來台弘法申請簽證及停留期限問題,經多次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機關溝通協調,達成共識,有條件地放寬海外藏僧在台弘法改換簽證停留期限相關事宜。凡取得加註「不得延期」停留簽證之藏僧來台後因特殊需要而有延長在台弘法之必要者,得在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由海外藏僧本次來台弘法之原邀請宗教團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改換簽證停留期限,並由本會召開審查會議決定是否推薦後,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作成最後准駁決定及延長日數。
茲就申請要件及應備文件說明如次:
一、申請個案資格:
1.宗教團體須為藏僧本次來台弘法之原邀請團體,且依法登記立案滿三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2.藏僧最近連續三年來台弘法至少五次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二、申請改換簽證停留期限審核原則:
1.為應大型法會需要而有延長停留期限之必要。
2.曾經參與政府機關主、協辦之活動著有績效或對社會公益有特殊貢獻之宗教團體或藏僧。
3.對同一藏僧推薦次數每年以一次為限;同一宗教團體推薦次數每年以三人次為限。
三、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以郵寄或親自送達):
1.申請書。
2.宗教團體登記立案滿三年證明影本。
3.宗教團體基本資料及最近三年辦理之相關活動資料。
4.宗教團體最近一年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預決算或收支報告公函影本。
5.藏僧個人背景資料及來台弘法經歷。
6.藏僧有效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之護照或旅行證影本及本次與最近三年來台簽證影本。
7.在台停留期間之弘法活動詳細內容與日期。
8.申請延長停留期限之事由及延長期限內之活動詳細內容與日期。
9.藏僧所屬教派傳承法座或寺院推薦函。
10.其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相關證明文件。
11.其他因個案所需提供之文件。
本會為便利各宗教團體辦理,提供「蒙藏委員會辦理推薦海外藏僧來台弘法改換簽證停留期限申請書」(樣本)參用。

